重疾险变“规范险”才有大市场 “确诊即赔”的说法很有诱惑力,也符合重疾险的特点,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被打了折扣,那么这就涉嫌虚假宣传 □ 冯海宁 重疾险,顾名思义就是以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等特定重大疾病为保障项目的商业保险。当被保人患上此类疾病时,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对被保人进行一定金额的赔付。目前,很多人正在考虑或已经入手了重疾险。然而,记者调查发现,这种保险存在广告噱头多、条款暗藏玄机、理赔看心情等问题(10月31日《法制日报》)。 现代社会人们患上某些重大疾病的概率在增加,人们对自身健康问题日益重视,按说重疾险覆盖率应该比较高。然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最新报告却显示,认为自身发生重大疾病风险大的受访者中,有82.1%的人尚未购买商业健康保险;47.8%的受访者认为有必要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但其中已购买的比例仅6.7%,明显偏低。 重疾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实际购买比例却很低,这一现象值得保险企业和主管部门深思。因为不是人们不需要重疾险,而是这一保险存在诸多问题:重疾险名目繁多、设计过于复杂,人们就难以辨别,不敢轻易购买;广告噱头多,让人心里不踏实或心生疑问;条款暗藏玄机,容易损害被保人权益;而理赔看心情折射出理赔较随意。 人们购买商业保险图的是放心、安心,但市场上部分重疾险却不是定心丸。从商业角度说,保险公司无论是把产品设计复杂,还是在条款上暗藏玄机或是理赔程序严格,都是为了最大化保障自身利益。但从市场角度说,这样的保险产品很难获得广泛认可。再从法律角度而言,广告、条款、理赔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需要逐一审视。 以广告为例,一种保险产品在广告语中声称,“确诊即赔,先赔付再看病,与社保无冲突”。销售人员也称“只要医院开出确诊病例,就可以理赔。”然而,广告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记者查看相关条款发现,只有恶性肿瘤等少数重疾才是“确诊即赔”。其他疾病,有的要求进行对应的手术之后才能理赔,有的要求在确诊后的180天等待期后才会理赔。 显然,“确诊即赔”的说法很有诱惑力,也符合重疾险的特点,但“确诊即赔”在实际操作中打了折扣,那么这就涉嫌虚假宣传了。有关方面应依据广告法规范保险公司广告宣传行为。再以条款为例,一款产品规定被保人可以获得最多3次的重症赔付,但一组疾病只赔付一次,一旦再次患上组内另一种疾病,患者将无法获得多次赔付。 对于保险条款暗藏玄机,有关监管方面应当加强对条款的审查审批。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现在看来,只有对保险条款严格审查审批,才能防止保险公司玩玄机损害被保人权益。另外,还要进一步规范理赔。 最近,央视原主持人李咏因癌症在美国去世,还有不少熟悉的明星名人先后离开我们,笔者身边的亲戚朋友中也有一些人因重大疾病离世。也就是说,重疾险本该有大市场,但由于存在不少问题,所以,人们不敢轻易购买,导致覆盖率较低。所以,无论是商业保险中的重疾险,还是基本医保中的大病保险,都应成为生命与健康的保护伞。一言以蔽之,重疾险只有变成“规范险”才会有大市场,才能为保险公司和被保人带来双赢。 跟帖 购买保险应量身适用 从保险公司角度看,无论推出什么样的险种,依法与诚信是首位的。也唯有坚守消费者利益为先的原则,才能赢得好口碑,在市场立足。对于重疾险,保险公司要对条款作详细的解释说明,不能对消费者进行误导。对于一些“霸王条款”,不能仅依赖于监管部门的约束,自身的问题更须自己解决,行业内不正之风,终归要靠“内力和外力”共同努力。 消费者也应该认识到,买保险不应只听保险中介的忽悠,自己也应有定力,购买保险也须“量身适用”。在买保险时,要认真阅读条款,不要怕麻烦,也须留意条款中保险公司除外责任的部分,并且对疾病的界定都要小心;对于媒体曝光的这些“套路”有必要汲取,更应懂得依法维权,以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河北 杨玉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