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这8类危害公共消防设施管理维护行为将受

来源:互联网 作者:网络 时间:2021-12-27
陈硕回答提问 成都12月16日(王滟雨 陈淋 实习生 罗石芊 摄影报道) 12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成都举行解读《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四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党委成员、总工程师陈硕.jpg

陈硕回答提问

成都12月16日(王滟雨 陈淋 实习生 罗石芊 摄影报道)12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成都举行解读《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筠,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级巡视员贾德华,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总规划师陈涛,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党委成员、总工程师陈硕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提问。

发布会上,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党委成员、总工程师陈硕表示,《条例》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存在的“未按照城乡消防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维修市政消火栓”等六类失责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行为,明确了可以由有权机关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陈硕指出,重点围绕公共消防设施管理维护工作实际,对单位和个人存在的以下8类具体违法行为,消防救援机构将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实施相应的罚款处罚。具体包括:

一是未按照规定维护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取水设施等,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的行为。

二是未按照规定建设、维护火警信号传输线路,延误灭火救援的行为。

三是因工程建设等原因影响公共消防设施使用或者妨碍消防车通行,未落实应急保障措施的行为。

四是拆迁、销毁公共消防设施,没有补建方案或者替代方案的行为。

五是占用、堵塞或者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

六是在消防车通道设置固定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或者在其净空四米以下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障碍物的行为。

七是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者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的行为。

八是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或者操作的行为。

陈硕进一步指出,为保障灭火救援行动的及时性和严肃性,针对灭火救援现场这一特殊场景,《条例》对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比如拒绝消防救援机构使用水源;有条件临时加压供水,但拒不按照火灾现场指挥员的命令加压供水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或者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拒不改正的具体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明确。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也将依照《条例》和消防法的规定,根据不同的情形、情节和危害后果,分别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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